第一条 本所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二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本所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经主任或1/3以上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出席会议律师签字存档。
第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第五条 以下事项须经2/3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合伙(作)协议及章程;
(二)律师事务所的合并、解散;
(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作)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批准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五)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批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七)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
(八)决定合伙(作)人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事宜;
(九)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十)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2/3以上合伙人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1/2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二)决定专职律师、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惩;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四)决定实习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五)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第七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律师有决定权。
第九条 合伙人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以免责。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望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设主任1名,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是出资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和律师会议;
(二)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及其临时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总结年度工作并向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述职;
(四)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批准日常行政开支;
(五)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七)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八)主持律师事务所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由主任在合伙人中提名,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有权对主任、副主任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组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第十七条 全体律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与本章内容不一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