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收费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私自收费行为。
一、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二、《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三、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主任批准后,交由行政人员盖章。
四、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五、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及海南省司法和物价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标准以及本所收费标准执行。
六、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七、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
八、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任同意,并在收取费用后7日内如数上交律师事务所。
九、财务人员须核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按委托合同约定方可出具正式发票。如实际缴费与审查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十、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十一、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十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包括部分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应在《收案审查表》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并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十三、承办律师和财务人员应按《收案审查表》中注明的收费方式、时间、收费额及时督促委托方交费。
十四、财务人员每月应向主任提交收费情况统计,包括应缴费额度、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以及实际缴费数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
十五、本制度未规定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