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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辞退、除名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4 14:40:33

本所的发展规划,不以律师挂靠收取管理费的人数规模作为发展方向,相反以办案团队建设为发展方向,计划暂将执业律师人数控制在20人以下,以刑事辩护业务为主,兼顾知识产权、债权执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业务发展方向。

一、招聘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依照《海南省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办法》执行。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确需转所则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二、招聘执业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应聘人员认同本所行政团队和办案团队的团队管理文化和理念,递交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相关材料;

(三)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四)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察;

(五)与决定招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六)为聘用律师办理入职执业或工作的手续。

三、律师转所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具体下列条件和程序:

(一)聘用合同届满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离职;

(二)律师申请转所须先由转出、转入律师事务所及其转入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在《律师转所执业申请表》上作出意见;

(三)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或合伙合同;

(四)办理未结案件交接手续;

(五)结清债权债务;

(六)处理完投诉或涉诉问题;

(七)移交保管的业务档案;

(八)移交负责保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材料和物品;

(九)自办理完上述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为其出具转所所需的材料。

四、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聘用人员聘用期限未届满,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五、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违反本所内部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给本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于15日内按本制度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七、行政人员应及时负责将律师转所、解聘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收回执业证逐级上交至省司法厅。

八、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省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九、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离所,不得损害原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一、解聘、辞退律师,应履行告知义务。应按照章程、聘用合同的期限,给予辞退者另谋岗位的合理时间。

十二、本制度未规定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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