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向本所投诉的,适用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由本所投诉审查小组负责。
三、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四、当事人提出投诉,应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访的方式进行,并据实署名。
五、投诉审查小组应搜集投诉内容所述的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六、投诉电话或投诉审查小组的信息,应当在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公布。
七、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八、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负责受理投诉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情况向主任汇报。
九、受理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十、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并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
十一、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调解。
十二、经查实,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根据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分别给予被投诉律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并报省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厅备案;对于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做出行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经查实,投诉事项涉及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十四、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十五、本制度未规定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