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办结业务应及时归档,严格实行文书管理制度。
一、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二、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三、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交由行政人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四、逾期超过三个月不完整交卷的,案件收入的10%不予分配;已分配的,从其他案件收入扣收。
五、行政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六、律师事务所文书包括业务文书、内部文书和其他文书,律师事务所签发的文书底稿应归档管理。
七、文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具体工作由专职工作人员办理。
八、业务文书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
九、各类所函由专职工作人员根据业务案件登记统一出具。
十、其他业务文书,特别是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应经主任审查同意,专职工作人员方可出具或加盖公章。
十一、内部文书包括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记录,合伙人协议,章程,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各类内部管理合同和通知等其他律师事务内部管理文书。
十二、内部文书需由合伙人签名的,应签名。
十三、合伙人协议、章程和规章制度需报省司法厅备案。
十四、其他文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函等文书。
十五、其他文书应经主任审查同意,方可出具。
十六、本制度未规定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