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所印章包括公章、党支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
二、公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党支部印章用于党支部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党支部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三、专职工作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加盖行政章的,应进行公章使用登记,并由使用人签名;需主任审批或审查的,经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应分开专人管理,并依据主任签字的财务凭证分别由专人加盖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
五、各类印章按本所规定的部门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保管。
六、印章保管人员须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勇于负责,并承担擅自用印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律师事务所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吊销执业证书而终止的,印章上缴省司法厅。
八、本制度未规定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