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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4 11:01:33

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律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一、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二、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接受本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

(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但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已有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

(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五、本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协调、处理。主任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的负责人,其他组员均由律师或行政管理人员担任。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成员为利益冲突案件承办律师的,应当回避。

六、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七、代理的案件自签订合同时起至案件终结日止,应将案件的当事人名称、代理律师姓名等基本情况记入收案登记薄,并制作电子版,收案时在近3年的收案登记电子版中检索。

八、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或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九、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接受核查是否会与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若已知可能有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小组或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十、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或专门负责人报告。

十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或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或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十二、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或负责人,并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十三、对于是否属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或不正当竞争,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或负责人不能确定的,报省律师协会审查决定。

十四、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外,本所解除聘用合同而不属违约,并有权辞退、除名,并上报省律师协会。

十五、利益冲突审查小组成员不得阻碍律师正常承揽业务。

十六、本制度未规定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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