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受理重大案件,应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办案活动。
二、下列案件属重大案件: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四)涉外案件,破产、清偿案件,重组并购案件;
(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四、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五、议案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或法律方案。
六、会议结束当日至次日,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或法律方案,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七、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八、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
(三)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九、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十、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制度未规定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