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条 本所按照基本账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主任为财务负责人,管理财务工作。
第四条 本所会计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本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资料可靠。
第八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九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税务机关。
第十条 本所的银行账户不得出借、出租。
第十一条 本所按章程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所的业务收入用于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本所的积累金等。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及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第十五条 本所收入分配按照《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的业务收入分配的规定》执行。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