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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0 18:13:49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条  本所按照基本账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主任为财务负责人,管理财务工作。

 

第四条  本所会计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本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的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资料可靠。

 

第八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九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税务机关。

 

第十条  本所的银行账户不得出借、出租。

 

第十一条  本所按章程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所的业务收入用于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本所的积累金等。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及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第十五条  本所收入分配按照《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的业务收入分配的规定》执行。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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