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法律服务质量管理由主任负责。
第二条 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实要做到诚信、优质、高效,其服务质量要达到:
(一)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负责,与聘方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聘方参加诉讼、谈判、仲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妥善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聘方依法经营管理;
(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善,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及时、正确、合法、合理,并作清楚、准确的记录;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送给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办结的案件要及时回访委托人。
第三条 本所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对收案、办案过程、办结案件等主要环节严格审查、监督、审核。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全;
(三)无代理词或辩护词;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
第五条 本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服务,责令承办律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