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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石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10 18:09:49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第三章  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

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

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 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 -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第八条 同属本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 -方,又在后置程序中

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 又在诉讼或者仲

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观

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到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本所的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四、其他与本条第-到三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本所的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五、其他与本条第一到四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 利益冲突的禁止:对符合第九到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二条 利益冲突发生后的顺序代理:

1、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2、同为拟存在或拟进行的代理,登录0A系统的代理优于未登录0A系统的代理;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发生后的款项处理:在本规则禁止代理的利益冲突情形发生后,本所及本所律师应当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四条 本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1、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3、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4、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5、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利益冲突查证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原则上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1、本所风险控制部应当建立统一的委托人 业务资料信息库,信息库应当收录本所承办法律事务的委托人及各方当事人完整信息。逐渐建立,完善统一收案集中登记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内部信息公开制度。

2、本所风险控制部应当根据本规则在办理委托手续前进行利益冲突检索,检索无冲突的方可办理委托手续;检索有冲突的,暂不办理委托手续,由拟接案律师与已接案律师参照本规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业务指导委员会处理。业务指导委员会成立利益冲突仲裁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利益冲突事项处理结果;仲裁组成员从与仲裁事项无利益相关的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产生利益冲突的律师各指定一名,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指定名。

 

第十六条 律师在收案阶段提交的资料中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完整信息,方当事人为多人的应当列明全部当事人信息,若因律师填写当事人信息不完整而造成利益冲突检索失误的,该责任由未填写完整当事人信息的律师承担。

 

第十七条 第八条第五项以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由律师本人在接案前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第三章  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所、本所律师因违反本规则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合伙人律师应当根据合伙人协议的规定向其他合伙人律师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投诉,由本业务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核查、认证、评议,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所内通报批评、解聘、除名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情况报送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委托人因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成本所律师违反本规则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规则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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