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文书包括业务文书和内部文书。
业务文书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由本所出具的文书。
内部文书包括所章程、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人员聘用合同等内部管理文件及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内部文件。
第二条 委托代理或委托辩护合同,本所与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条 委托代理或委托辩护合同的签订,须经主任审查同意。
第四条 出具调查专用证明,调查律师应填明调查事项,并在登记表上签名。
第五条 各类所函根据业务案件登记和委托合同统一出具。
第六条 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经主任审查同意后出具。
第七条 本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印章均由专人管理。
第八条 行政章用于本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
加盖行政章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并由使用人签名。需主任审批的,经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
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分开专人管理。
第十条 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由财务人员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印章管理的规定,擅自用印给本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业务档案的管理按《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应按《办法》的规定,手机、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的准备工作。结案后,整理案件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四条 文书档案按年度归档。
第十五条 业务档案、文书档案归档时,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分类编号登记,统一保存。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