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归档制度
根据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务档案按年度分类。
本所民事诉讼代理、仲裁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等案件卷宗均按照自然年进行归档编号。
第二条 律师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顺序整理成册,编上页码,交由内勤审核后对案卷进行编号保存。卷宗装订处贴上封签,卷宗封面上盖有律所归档章。
本所将采用电子归档的形式对案卷进行归档,由内勤将律师整理成册的案卷进行审核后扫描归档。
第三条 收案日期以收案审查表的收案的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以收结日期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四条 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内勤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案卷,有权拒收,并退回要求再整理,承办律师不得借故不按期归档。
第五条 本所指定内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律师如需借阅已归档的案卷要办理借阅登记,借阅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日。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