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及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受理重大案件后,先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第二条 下列案件属重大案件: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件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团体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四)涉外案件;
(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讨论会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第四条 讨论程序
(一)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法律关系、证据运用,阐明适用法律,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
(二)参会律师发言,提出看法和意见,对承办律师提出初步意见进行讨论、修补;
(三)召集人综合讨论意见。
第五条 集体讨论结束后,承办律师综合形成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交主任审定后实行。
第六条 承办方案应包括:案件基础情况;分析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正经的收集和运用;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承办律师意见。
第七条 集体讨论必有记录,并归入卷宗。
第八条 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更换承办律师。承办律师不能按集体讨论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的后悔由承办律师承担。
第九条 受理重大案件后,按照主管部分要求及时上报,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