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当事人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满而投诉的,本所接到投诉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本制度第七条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条 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由本所主任负责。
第三条 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案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时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四条 本所对匿名投诉原则上不受理。
第五条 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接受投诉的时间和接受人。
接受投诉的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情况向主任汇报。
第六条 被投诉的律师有权申辩,也有义务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七条 经查实,被投诉律师的执行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本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省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被投诉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的,报省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所接到投诉的次日起15各工作日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