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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和收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9 17:55:43

收结案和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二条  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先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第三条  律师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应先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人员盖章。

专管人员在盖章前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         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第五条  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并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第六条  律师办结案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统一分类编号归档保存。

第七条  归档保存的业务档案要进行登记,注明结案时间、归档日期。

  第八条  本所收费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执行。

第九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如律师收案时在《收案审查表》中注明是现金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时将收取的费用上交财务人员并开具发票,否则专职人员不得擅自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盖章,不得向法院出具公函。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

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委托人交费时财务人员不在场,而委托人又要求立即出具凭证的,经主任同意后,可以先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凭证,并在收取费用后7日内如数上交本所,开具合法票据,再向委托人换回收费凭证。

第十条  本所收费严格执行主任审查制度,由承办律师如实填写在《收案审查表》上,交由主任审查。财务人员收费时必须认真核验《收案审查表》,实际缴费与审查表中的数额一致后方可出具正式发票。如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十一条  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委托人按合理标准负担。由承办律师作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本所统一收取。办结委托事项后,凭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多还少补。

第十二条  委托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本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特殊情况的,可分段收取。

风险代理的,承办律师须在《收案审查表》中注明风险代理的理由、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经主任审查同意后办理。

法律援助的案件,承办律师须在《收案审查表》中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及有关情况,经主任审查同意后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律师和财务人员应及时督促委托人交费。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每月应有尽有向主任提交收费情况统计表,包括应缴费的数额、时间、方式以及实际缴费的数额、时间、方式。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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