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队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整顿工作,并对本所内部管理进行完善下,本所完善并现将《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向律所全体律师予以公示。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
第二条 本所律师必须遵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自觉接受本所的管理。
第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给予辞退和除名;
1、违反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
3、违法违规执业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
第四条 本所对律师的处罚分为:本所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辞退、除名。如给本所造成名誉、经济等损失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五条 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律师,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记过、辞退、除名等处分,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