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及本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本所聘用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三、本所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四、严禁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本所办公、管理等成本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承担。
六、本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经本所主任同意后支付。
七、本所律师支取办案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经本所主任同意后支付。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计算,由财务人员核对,完税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支取。
九、聘用律师支取个人业务收入,按聘用合同约定计算,由财务人员核对,完税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支取。
十、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一、本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二、本制度未规定事宜,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