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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反洗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16 20:53: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等)法律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反洗钱工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接受海南省司法厅、海口市(或所在地)司法局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所指定主任或一名高级合伙人作为反洗钱工作专职负责人,可根据规模指定专(兼)职反洗钱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完善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所人员反洗钱宣传、教育与培训;

(三)监督、检查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四)按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报告相关工作;

(五)妥善保管反洗钱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 本所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洗钱风险评估;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评估:

(一)本所执业活动发生重大变化;

(二)即将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或使用新技术,且涉及前述法定反洗钱事项;

(三)接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或律师协会发布的洗钱风险提示。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委托人特征、委托事项性质、资金来源与用途、地域风险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匹配的预防与监控措施。

第四章 当事人尽职调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或委托事项终结前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法定反洗钱事项的法律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第九条 尽职调查措施包括:

(一)查验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识别并核实当事人及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委托事项的目的和性质;

(四)由他人代理的,核实代理关系并识别代理人身份。

第十条 对存在长期委托关系等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关注其风险状况、委托情况及身份信息变化。

第十一条 对下列较高洗钱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如获取证明材料、提高审查更新频率、建立关系前报所负责人同意等):

(一)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二)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

(三)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四)经营融资、股权投资等非诉讼事务中交易对象、金额明显异常;

(五)其他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情形。

经强化调查仍超出风险控制水平的,应当拒绝或终止委托。

第十二条 对风险较低的当事人,可采取简化尽职调查,但至少应记录并核实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定期审查风险变化。

第十三条 依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风险及履职能力,最终责任仍由本所承担。

第十四条 发现当事人使用存疑身份证件且无法确认的,应当拒绝或终止服务;当事人拒不配合合理调查的,可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并视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 资料保存与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业务档案及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含身份信息、委托书、收费凭证、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

第十六条 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委托代理结束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当事人资料、调查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章 可疑交易报告与特别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本所及律师在执业中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按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知悉其他公民、组织涉嫌洗钱的,也应依前款规定报告。报告时仅限于提供与洗钱直接相关的信息,可不提供通过当事人获取的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应当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组织和个人名单。

经核查属于上述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或控制的组织的,应当立即终止法律服务,并按规定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本所将反洗钱内容纳入年度内部审计与检查范围,根据风险状况确定审计频次,持续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本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反洗钱宣传教育与培训,学习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及行业指引,提高律师防范洗钱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年度检查考核。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所及律师依法开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违反《反洗钱法》等相关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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